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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某瑜伽公司为一张预付卡支付了5000多元商店在没有提前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关闭,并拒绝退款。面对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公司也拒不改正。目前,此案已移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上海市消保委秘书处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长三角消保联盟”1月17日消息,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体育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瑜伽公司于2019年初在上城区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瑜伽普拉提培训。
去年10月,公司关闭门店,终止经营活动,但没有提前30天发布通知,也没有打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公司还拒绝向要求退款的消费者退款。至案发时,可查证的会员有160余人,其余全部课程价值100余万元。
瑜伽公司拒不改正上城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案件移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调查发现,瑜伽公司销售的单笔实名制预付费会员卡超过5000元,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提供的单笔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笔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券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笔无记名预付券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只不过预付款是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消费者的指令支付。预付凭证的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的部分,经营者不得减少或者取消承诺的优惠”的规定。
公司未提前30天发出通知终止经营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违反《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出通知,并召集、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费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附加新的条件或者损害其权利”的规定。另外,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预付款余额,违反《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还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的规定。